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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新区人法院发出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
发布时间:2024年04月30日 11:45 来源:中新网吉林 编辑:王思博

  近日,长春新区人法院发出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。

  据悉,2021年,某房地产公司将田某诉至法院,要求田某返还补偿款。田某本人未出庭应诉,其父亲田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,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。

  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无较大争议,法院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。田父代理田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,并代表田某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,法院亦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。

  2023 年,田某突然对该案件申请再审,称 2021年其并未委托其父亲参加案件诉讼程序,也并未向田父出具授权委托书。后田某委托鉴定机构,对田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田某签名进行鉴定,鉴定意见为并非田某本人书写。

  经询问,田父主动向该院承认是其伪造了田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,对自己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深表惭愧,并积极悔过,愿意接受该院对其不诚信行为的惩戒。

  最终,该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,依法启动了再审,并对田父伪造田某签名这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罚款。

  该案中,田父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行为,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,导致原审生效裁判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,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,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,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。

  法官提醒,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时,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,诚信诉讼。特别是亲属之间相互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,仍需要委托人明确表示同意授权并且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,必须向法院提交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代理关系材料,才可代理其近亲属参加诉讼。万万不可简单地认为亲属之间可以任意相互替代,或者故意隐瞒他人诉讼事宜以期达成自己的目的,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(谭伟旗)